〔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台中地區電話號碼原本是七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凌晨兩點以後變更為八碼,多年後竟成商標爭奪戰中重要的佐證,並使男子廖梓豪得到著名「搶雞王」商標的可能性大增。
本案起於九十六年,開店��師企業有限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指出,前美工設計員工廖梓豪任職期間,知道「搶雞王」商標存在,惡意剽竊公司創用的商標,九十五年搶先註冊獲准。智財局審查後給予「異議不成立」處分,開店大師提訴願,經濟部做出有利開店大師的「原處分撤銷」,因而變成廖梓豪向智慧財產法院狀告經濟部。
廖梓豪說,他從八十六年起就在台中市大里區益民路二段,開設「3茶5味」及「搶雞王炸雞」販賣飲料及炸雞,期間設計出該商標,九十一年七月時轉任開店大師,並提供他所設計的造型餐車設計圖給公司無償使用。
廖梓豪提出一張當初開店時所拍攝照片,最關鍵的內容是,房屋牆面招牌上的訂購電話及亞柏電腦資訊有限公司電話都是七碼,由此可證,他使用商標最晚時間點是在九十年一月一日之前,而且洪姓房東也出具證明書,證明他在八十六年間、任職於開店大師前,就已使用該商標。
經濟部主張,開店大師早在廖梓豪登記註冊前、九十二年時就已使用該商標,並提出台視流行節目館等節目資料為證;至於廖提供的照片,無從判斷何時拍攝,又洪姓房東出具的證明書屬私文書,以上種種無法證明廖在九十年以前就使用該商標。開店大師也強調,他們早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就已使用該商標,盼法官駁回告訴。
合議庭把廖某提出的照片與現址照片比對,認為確有新舊的不同,尤其照片上七碼電話號碼,更足以證明是「老照片」,再加上認定洪姓房東說法為真,廖確實在八十六年時、任職開店大師之前已使用該商標,判決廖某勝訴,撤銷訴願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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