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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黃立翔/新北報導〕隨意做出「OK」手勢,還脫口邀對方上賓館,小心吃上性騷擾官司!
揪人開房 天天加碼
沈姓男子對素昧平生的葉女勾勾纏、「揪」她開房間,還當面喊價,一路從1千喊到3千元,並以手勢比出「3」,葉女認為簡直把她當妓女,「實在太汙辱人了!」憤而提出性騷擾告訴;���某坦承有邀對方上賓館,但當時比的手勢是「OK」,意思是徵詢葉女要不要去啊?葉女顯然誤解他了。不過板橋地院採信葉女所言,認定葉女遭性騷擾,判賠2萬5千元,沈某上訴被駁回,全案定讞。
葉女指控,去年12月12日,她在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某彩券行玩賓果遊戲,因而結識沈某,近晚間12點騎車回家,沈某對她說,要不要吃消夜?她一口回拒,到巷子沈某掏出錢,拉著她,說要到旅館開房間,她趕快騎車離去,沈某仍跟在後面。
葉女說,隔天晚上,她到彩券行玩賓果,沈某又拿錢邀她嘿咻,第3天沈某依然故我,她不願意,沈某說要加碼,還以手比出「3」 ;葉女認為,這暗指開價3千元上旅館,氣憤的是,對方還勾她的腳。
出價3千? 說是比OK
葉女認為受到性騷擾,上法院要求賠償10萬元。沈某喊冤說,他有提及到旅館休息,但第1天是他走在前面,葉女在後,葉女突然說不要,第3天只問她要不要去賓館,然後比「OK」手勢,並非「3」,彩券行可證明。
由於沈某不否認曾邀女方上賓館,簡易庭法官認定,葉女所言屬實,沈某確實性騷擾葉女,判決賠償2萬5千元。沈某不服上訴,指稱第3天是葉女在彩券行輸錢,他拿錢借她,後來葉女邀他玩撲克牌,認為應到別處玩,在廁所走道相遇,才比「OK」手勢,至於勾腳則是葉女虛構;合議庭認為,沈某上訴並未明確指出原審、訴訟資料有何違背法令等情形發生,不可稱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駁回定讞。
26歲的葉小姐,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對方抓住她的手,指著一旁旅館,厚著臉皮問她「要不要做愛?」還拿出兩張500元鈔票問她「要的話等一下給你更多」,甚至比手勢「3」問她,才會在男友陪同下報案。
葉小姐說,雖然在工廠當女工,但不代表人格就可以遭人踐踏,提告只是想給對方教訓。
本文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5/78/2uh6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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