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涉及七千五百餘人、被視為「歷史共業」的首長特別費要除罪化,還得等一等!
適用對象 無盟促擴及地方機關
立法院原訂昨天審議「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將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特別費爭議除罪化,但無盟主張除罪適用對象應擴及地方機關。朝野協商無共識下喊卡,最快得下週二院會才能解套。
由於無盟總召顏清標於台中縣議員任內支用議事業務費部分,經台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特別費除罪一旦擴及地方機關,顏清標也���適用,因此昨一度傳出顏清標是為了自己的官司才擋下修法三讀。
修法喊卡 無盟稱與顏清標無關
顏清標昨晚透過無盟發表聲明,強調他只是主張修法應更周延,若有心阻撓修法,早在初審及程委會安排議程時都有機會,何需在三讀前才杯葛。
無盟在聲明也指出,若僅讓特別費除罪化,根本就只是想免除國、民兩黨執政時期所涉之特別費案;其他地方政府、民意機關中,與特別費預算性質類似的科目,未來是否能適用,皆未在草案中交代,如此修法,恐已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指出,無盟希望除罪適用對象能再「增加一些項目」,所以還要協調;真不行的話,只好等待一個月的協商期後再做處理。
首長特別費應否除罪化,民進黨團在馬英九總統就職前提出「會計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各級政府依法編列的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其他類似之經費,皆予以法制化,只要持單據核銷者,相關人員的責任都視為解除,且不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涉刑事責任者也不罰。
草案初審時,國民黨團縮減適用範圍,只同意讓特別費部分除罪化,改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民進黨團後來不再堅持,同意修法儘快化解「歷史共業」。但昨日院會三讀前的朝野協商,傳出無盟主張擴大除罪適用範圍,因民進黨團未出席、國民黨團不願接受,無法達成共識,修法喊卡。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民進黨團支持該黨團所提版本,如果無盟有意見,就該找國民黨團討論。林益世強調,這是委員會初審通過的版本,若其他黨團有意見,就再做協商。
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30/78/2qp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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