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7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義美公司南崁廠部分建物占用桃園縣南崁溪河川區用地,桃園縣政府卻遲未依法拆除,推諉卸責,讓爭議持續擴大,今天通過糾正桃園縣政府。

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委吳豐山、李復甸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吳豐山說,監察院不對付民間,只是調查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

吳豐山說,此案是起因於民眾向監察院陳情「只拆我家不拆義美,縣府不公平」,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果然是這樣」,桃園縣政府處理南崁溪河川區已徵收的公���土地,遲未將義美公司占用部分列入整治工程拆遷範圍,縣府的作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

吳豐山指出,義美公司占用南崁溪河川區用地案,有其歷史沿革,台灣省政府早在民國71年就公告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民國74年間義美公司南崁廠因擴廠需要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建築執照,縣府沒有詳查該土地已公告劃入水道用地內應禁止建築,仍核發建築執照。

吳豐山說,一直到民國76年台灣省政府辦理南崁溪整治工程用地徵收時,桃園縣政府才發現此事,後來由蘆竹鄉公所辦理土地徵收,義美不滿土地被變更為河川區、還要被徵收,多次向相關機關陳情,監察院還曾在86年間為此提案糾正前台灣省政府及桃園縣政府。

他表示,蘆竹鄉公所徵收義美公司占用的南崁溪河川用地,地價補償費共新台幣5897萬元,義美公司都已經領取,另外還有建物補償費1529萬元,因義美公司拒絕領受,桃園縣政府在87年間提存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因提存10年屆滿,已於97年間歸屬國庫。

吳豐山指出,義美公司在95年間也立切結書給桃園縣政府,同意等政府辦理南崁溪全流域治理基本計畫檢討後,「如有妨礙治理計畫,願無條件拆遷」;而經濟部98年核定的「南崁溪水系治理規劃報告」,仍然維持與71年公告相同的治理計畫,切結條件已成就,義美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也被駁回確定,但縣府還是沒有依法執行拆除,有違失。1000707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7/5/2unk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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