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6日電)雲林縣長蘇治芬涉璟美垃圾掩埋場收賄案,雲林地院日前判無罪,審判長吳福森今天在判決書中提不同意見書,以掩埋場操作許可公文留置縣長室等理由,無法贊同蘇治芬等人無罪。

蘇治芬涉及璟美垃圾掩埋場、長庚醫院雲林分院收賄弊案,雲林地檢署在民國97年11月1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她起訴,求刑15年、褫奪公權8年;雲林地方法院4月29日判決無罪,理由是退回收受款無收賄意思。

審判長吳福森在蘇治芬案判決書主文、理由之後,附帶「不同意見書」,指出基於幾點理由,無法贊同蘇治芬(雲林縣長)、沈宗隆(前雲林縣議會��議長)、陳勇兆(雲林工策會總幹事)、葉安耕(營造公司董事長)等人無罪。

吳福森對璟美案及長庚案都提出4點不同意見。在璟美案部分,第1點是蘇治芬於95年9月29日掩埋場操作許可證的簽呈批註後,公文留置縣長室6天。

第2點為葉安耕與陳勇兆的通訊監聽錄音中「資料」的意思,從相關證詞足以證明是錢的意思,葉交付陳的新台幣150萬元也非借款。

第3點是蘇治芬派陳勇兆向葉安耕拿錢,是蘇事前應允葉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向葉索拿金錢,客觀上應認蘇與葉對收取璟美公司賄賂300萬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第4點是蘇治芬聽葉安耕之言,掩埋場操作許可證公文留置縣長室,等待事情解決,後來葉與璟美公司洪姓股東到縣長室說明,顯然2人在收取金錢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客觀上與蘇治芬核發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

在長庚案部分,第1點是蘇治芬事前撮合沈宗隆與葉安耕接觸,協調長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工程,並指派丁彥哲(縣府社會處長)居中介紹,並向她報告協調結果,蘇治芬否認不知此事,並不實在。

第2點為蘇治芬透過關係讓葉安耕的營造公司承攬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工程,況且陳勇兆也曾經介入工程款議價,亦可佐證。

第3點是蘇治芬是雲林工策會主任委員,陳勇兆是總幹事,蘇治芬與陳勇兆對於收受款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蘇治芬縣長職權有客觀對價關係,2人應成立共同收受賄賂罪。

第4點是蘇治芬擔任縣長,對核發建築或使用執照有最後決定權,沈宗隆收受1600萬元,與蘇治芬的職務有客觀對價關係,縱使無證據證明沈宗隆所得款項用於收買議員,但不影響2人成立共同收受賄賂罪。1000506


本文引用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6/5/2r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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