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許素惠/雲林報導】

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長庚貪汙案一審判無罪,判決書六日出爐,同為受命法官的審判長吳福森卻附「不同意見書」,這在台灣司法屬罕見之舉。吳認為公務員收賄不一定是本人收受、保有,由他人收受滿足自己或供日後己用也觸法,心證直指蘇難脫貪汙罪嫌。

雲林地方法院長蘇清恭認為吳福森的做法並不違法,而且少數意見不影響合議庭判決結果。不過,如果他事前知道,會建議將少數個人意見直接呈現在判決文內,不要以附不同意見書方式呈現。

發言人黃一馨庭長指出,合議案件的裁判書係代表合議庭意見,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但個案上,如合議庭同意將個別法官的不同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基於獨立審判,院方不干涉。

蘇治芬律師顧立雄指出,蘇案乃眾所矚目的司法案件,此舉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各法官之評議意見,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另是否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宜請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蘇治芬則表示,對審判長做出不同意見陳述,她可以理解他的壓力,但他的意見在合議庭的評議過程,已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掉了,相信社會自有公論,她再度呼籲,司法黑手和黑道勢力不要介入。

黃一馨駁斥有外力介入,但對被告律師提出該舉違反《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妨害秘密罪等,一再重申「不便表示意見」。是否要送法官自律委員會議處,則得依程序再評估。

吳福森的「不同意見書」,主張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是蘇治芬的心腹,陳向葉收錢,某種程度代表蘇,是政治圈常有的事,而葉安耕夫妻等人認為「一份資料」中的「資料」就是錢的暗語,蘇因此聽信葉建議扣留璟美垃圾掩埋場操作許可公文,心證葉收錢與蘇核發許可證有對價關係。

長庚案,他認為蘇雖未直接收賄,但協助葉取得該工程承包,又以對工程有核照之權,幫助時任副議長的沈宗隆得利一千六百萬元,和其縣長職權有對價關係。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07/4/2r3i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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